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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模式下收入如何确认?

2023-12-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企业上市中,收入的确认一直是各国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的主要内容有4点,分别是: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就加盟模式收入的确认进行简要的分析:
  加盟模式:公司(特许权人)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将其拥有的商标、专利、技术等通过加盟连锁的形式授权给加盟商,并收取加盟费、保证金等,管控其开店阶段设备设施投入,以及运营过程中原材料(产成品)供给等,且在生产经营方面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加盟模式特点:特许权人提供形象、品牌、培训和管理等支持;加盟门店独立运营、承担法律责任、自负盈亏。
  连锁加盟经营的四种收费模式
  1:收取固定金额加盟费模式,这种模式是连锁企业向加盟商一次性收取固定金额加盟费,相当于加盟许可费用,这种模式对连锁企业品牌、运营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对于连锁企业而言优点是轻资产运营、旱涝保收.
  2:按营收收取固定比例加盟费模式,这种模式连锁企业按照加盟店面营业收入固定比例收取加盟费,连锁企业收费周期拉长,收费金额与加盟商的营业收入规模挂钩。对连锁企业而言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带来持续可预期的现金流.
  3:按利润分成模式,连锁企业与加盟商就加盟店面的单店盈利进行比例分成,这种模式能最大程度降低加盟商的风险,对连锁企业要求会更高,是一种深度绑定的经营模式,需要连锁企业花大力气在加盟店的盈利价值塑造上,充分利用自身品牌、供应链、营销能力及创新模式帮助加盟店实现盈利。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保证加盟商的利益、快速扩张,实现规模布局.
  4:收取供货差价模式,连锁企业统一采购、向加盟商供应货品,向加盟商转售货品赚取差价。这种收费模式一般不会单独适用,会结合上述三种模式结合使用,优点是可以控制货品质量,发挥供应链的集采优势、降低成本.
  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
  对于此类通过代理商、加盟商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应当根据企业与代理商、加盟商签订的协议条款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考虑相关经济实质,具体分析。如果企业通过代理商、加盟商销售其产品,就需要分析何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应满足的五项条件。一般理解,在这五项条件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这一项是最为关键的。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商品零售、预收款销售商品、订货销售商品、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但在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具体实操中要特别注意。
  加盟模式的收入来源及确认
  1.按合同约定向加盟商收取的费用,包括加盟费、设计费、管理费、培训费等特许权使用收入及提供相关衍生服务收入,此类收入确认是根据合同约定来判断时段或时点,分期或一次性确认收入。
  2.发行人向加盟商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运营物资等,此类收入确认是根据销售商品,通常在加盟商收到商品后确认收入。
 
 
百果园年报披露—特许权使用费及特许经营收入(续)
加盟商(续)
自二零一九年起,本集团就装修及采购设备等开业前资本开支向若干加盟商提供前期补贴,以获取每月更高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之回报。该等补贴并非直接向加盟商提供商品及服务,于预期特许经营期内按直线法并入账列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之扣减。未确认的部分于合并财务状况表确认为其他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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