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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角度评石家庄地铁和公交免费半个月

2023-12-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2月15日,记者从石家庄交投集团获悉,为应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方便广大市民公共交通出行,石家庄交投集团将开展免费乘坐地铁、公交活动。活动日期为: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1月1日(地铁和公交运营时间)。
  在此期间,石家庄地铁全线网免费向市民开放,市民通过安检后直接进站乘车,无需刷卡、扫码或购票支付。石家庄公交集团所有市内常规公交线路均可免费搭乘,乘坐公交时,直接上车,无需刷卡、扫码或投币支付。
 
  石家庄地铁集团和石家庄公交集团从营业额角度必然超过500万元,因此肯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本次以社会公众为对象而无偿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既往选择了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直接相关及分摊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既往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因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免征增值税或者简易计税,对应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提供劳务,同时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不得税前扣除。财务处理因为无现金流入,不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无须确认劳务收入。
  如果市政府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且与本次企业无偿提供运输服务数量有关,应当确认为其他收益,征收增值税,并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如果市政府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但是与本次企业无偿提供运输服务数量无关,则应当作为政府补助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将其作为应税收入,则无偿运营期间成本费用可全额税前扣除;如果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则需要单独核算该收入且无偿运营期间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 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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