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售行业税收优惠及常见业务指引
(更新至2022年11月底)
税收优惠政策
壹 增值税
【要点提炼】
1.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请留抵退税,也可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申请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税;(当月进项发票延期获得,多缴纳增值税,次月出现进项留抵,可使用该政策申请退税)
3.申请存量留抵税额:仅能获取一次性退税,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0。
1.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174/c5178888/content.html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及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①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②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后,即 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纳税人
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③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前纳税人形成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
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④举例说明
增量留抵退税:零售企业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800 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 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200(=1000-800)万元;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
存量留抵退税:零售企业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1500 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留抵退税。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200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1500 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1000 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1000 万元。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2. 相关索引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24826742/content.html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 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9917171/content.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9917172/content.html
贰 个人所得税
【要点提炼】
个人养老金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单独按 3%征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换购住房,可享受全额/部分减免个税;
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82621/content.html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 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81858/content.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81879/content.html
①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 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②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③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73945/content.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73959/content.html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五步走”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73943/content.html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71841/content.html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相关索引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4446611/content.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期限2019.1.1-至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21603675/content.html
叁 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1/c5175746/content.html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 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肆 印花税
【要点提炼】
1.取消“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 5 元”、取消“税额尾数”、取消“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取消“轻税重罚”;
2.部分合同类型税率降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7/c5176914/content.html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7/c5176919/content.html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76920/content.html
①明确:明确纳税人、明确计税依据、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纳税期限、明确纳税地点及明确不需征收印花税的合同类型;
②新增:新增免征印花税的情形及新增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③取消:取消“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 5 元”的规定、取消“税额尾数”、取消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对“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的规定及取消“轻税重罚” 的规定。
④降低:部分合同类型税率降低:
税率从千分之 0.5 调整为千分之 0.3: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千分之 0.5 调整为千分之 0.25:营业账簿。
征收管理
壹 延期缴纳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2223115/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2223116/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期限2022.11.1-至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81867/content.html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特殊困难: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贰 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
(1)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80960/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3309/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1544859/content.html
①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纳税信用为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④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2) 纳税信用评价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期限2022.1.1-至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0720/content.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期限2022.1.1-至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70724/content.html
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②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叁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954/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1 844/content.html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11) 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1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1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14)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常见业务指引
壹 “E 祺兑”小程序—积分兑换
1. 业务概述
广汽传祺对销售经理等销售店人员,以商城积分的形式发放相关业绩奖励,目前采用 E 祺兑形式充值积分,对应销售经理可以按积分兑换比例兑换相关货物。
2.税务处理
(1)发放积分:
广汽传祺根据政策发布的积分标准,核算当期应发放给销售店人员的积分。按照税前积分预扣个税后,发放税后积分给到销售店人员账户。
(2)使用积分:
销售店人员实时使用积分兑换商品,并刷脸以验证身份,确保每次兑换都是经本 人许可后进行。
(3)个税申报:
业绩奖励行为,实质是销售店人员为广汽传祺提供劳务,广汽传祺将按月在平台 上导出兑换记录,收集销售店人员相关的销售店信息、个人信息、兑换金额等数据, 形成计税清单,按商品税前金额,以“劳务报酬所得”为销售店人员代扣代缴个税。
(4)个税汇算清缴:
3.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零七号)规定:
第六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 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 以 2021 年度个税汇算清缴为例,2022 年度将参照最新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72700/content.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72701/content.html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3960435/content.html
贰 向销售团队发放激励
1.业务概述
为提振销量等原因,广汽传祺制定专项激励,设置任务目标,将达标激励发放给 销售店,由销售店发放给相应的销售团队。
3.税务处理
奖励核销:广汽传祺根据系统终端实绩进行核销,并将奖励发放给销售店;
奖励分配:销售店作为发放奖励的单位,为取得奖励人员的个税扣缴义务人,需 为获奖人员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将税后奖励发放给销售团队。
3. 相关法规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6 号)规定:
第一条,“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零七号)规定:第六条,①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②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 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⑨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 〔2021〕94 号)规定:
第一条第九点,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 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 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 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 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承担举证责任。
(4) 个人所得税法(2018 修订)规定: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规定: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 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叁 混合销售
1. 业务概述
销售店在进行新车销售时候,价格构成包含裸车价、综合服务费、按揭手续费及 赠送精品或保养套餐等,其中涉及不同的销售行为需区分业务开票。
2. 税务处理
(1)合同签订
在合同中按车款、服务费等款项应分别签订相关合同,保持多个业务间相互独立、 没有关系;明确区分车价及相关服务费价格。
(2)开票
如合同未对各项费用做出明确的关系及金额区分,按混合销售 13%开具发票;如 合同对各项费用独立性及金额做出清晰区分,则根据业务类型据实开具发票。
3. 相关法规
(1)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 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 号)规定:
第一条第九点,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 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承担举证责任。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