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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稽查局:整车销售业务的检查

2023-01-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汽车经销4S店企业裸车收入相对透明,裸车交易利润逐渐式微,新的利润点向销售返利、保险返利、金融服务费、延长保修服务费、装饰费用等方面倾斜。
  一、整车销售
  汽车经销4S店在销售整车时可能会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款,可能采用的手法有:
  1.分解收车款,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价格少于实际价格,从而少缴增值税款等,并导致购车者少缴纳车辆购置税;亦或者为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纳车辆购置税,部分价款开装饰费、代办费等。
  2.向客户收取的定金、订金未计收入。
  3.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
  (一)检查方法
  1.根据售车合同的客户联系方式,抽取部分进行业务核实。抽查部分客户与被查企业的交易流水,比对银行流水金额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是否一致。
  2.检查企业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中关于收款内容的详细条款,收款方式及车款的构成,是否存在将购车款拆分的情况等。
  3.检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是否存在某一科目长期累积增加。
  为了隐匿收入,企业通常会借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销售人员等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业务收入,而不通过企业账户收款。应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销售人员等个人银行帐户进行交易对手明细查询,检查是否存在售车价款和价外费用等隐匿收入情况。
  可通过办理车购税时税务机关留存的购车人的联系方式,从外围取证进行核实。
  4.检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是否在收取定金的同时确认收入。对于应当退还的订金,应当核实是否存在长期挂账问题,如可确认无法退回,应当确认收入。
  5.针对"预收账款"等往来账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的情况,注意审查货款的具体来源,结合库存商品明细账、发货单、汽车销售合同、企业代办银行按揭和挂牌记录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实企业有无汽车已经销售,而未按时结转收入的情况。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厂家返利
  厂家返利就是汽车4S店以厂家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后,厂家直接依据销售规模或销售数量定额给予汽车4S店的奖励。返利是最常见的厂家优惠政策。毛利润比较低是汽车行业的特点,但是厂家的返利却比较多,而且名目繁多,既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通常情况下,汽车4S店会将这部分收入转嫁为其他形式,例如厂家给汽车4S店的广告支援费、补贴、现金等等各项费用。按照规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劳务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如上架费、展示费、进场费、广告销售费等,并对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形成冲减,现金的返利要申请红字发票,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一)检查方法
  1.了解有关返利政策。要求汽车4S店提供购销合同和供应商与汽车4S店之间的汽车销售奖励办法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进行检查。
  2.若汽车4S店不提供返利政策,可以对上游供应商进行协查取证,从供应商处获取返利政策以及已发生的返利时间、金额等资料。
  3.检查往来账科目,分析往来账凭证所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合理,是否隐匿返利收入。
  4.检查供应商与被查企业之间的资金、发票往来,是否存在销售返利性质的收入未结转收入,或以抵减进货成本的方式少计收入。
  5.通过外部信息渠道获得同品牌汽车销售返利的通用核算方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三、代办保险、代理按揭、上牌等服务
  为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汽车4S店都会提供汽车代办保险、代理按揭、上牌等服务,也有许多保险公司的代理直接进驻汽车4S店以方便对购车者销售汽车保险,汽车4S店会得到一部分返利,上牌费、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等通常是由汽车4S店代收,汽车4S店通常在给客户代理上牌时会在车牌费、车辆购置税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服务收费。根据规定,保险销售、代收车辆购置税、车牌费是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但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保险公司的返点则属于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但是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的汽车4S店未将保险返点计入收入,收取的代办贷款服务费、代办上牌费服务费、落户服务费及金融服务费等未计收入或未计入价外费用按照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造成少缴税款。
  (一)检查方法
  1.实地进行了解,掌握代办事项的种类、方式,有针对性进行检查。
  2.检查"其他业务收入"中,是否存在收取代办贷款服务费、代办上牌费服务费、落户服务费及金融服务费等收入。
  3.检查企业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中关于收款内容的详细条款,收款方式及车款的构成,是否存在代办贷款服务费、代办上牌费服务费、落户服务费等。
  4.检查企业往来账科目,着重检查其他往来账科目,结合售车记录和凭证所附原始单据,检查是否有隐匿收入。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四、购车送赠品等促销手段
  一般情况下,汽车4S店会在顾客购车的时候赠送一些座套、脚垫、靠枕等汽车装饰、装具或者赠送汽车保养等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厂商将自产和外购的货物、劳务、服务赠送给他人或者单位,应该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格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许多汽车4S店采取这种促销手段后,并未对赠品做视同销售处理,造成少缴税款。
  (一)检查方法
  1.检查“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存货类科目明细账中是否存在对方科目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业务分录。
  2.到汽车展厅了解企业的销售优惠政策,掌握随车赠送的物品或服务,了解赠送方式、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3.抽取部分企业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了解关于收款内容的详细条款,核实合同中是否注明无偿赠送装饰装具或车辆保养服务等。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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