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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商集团发票管理制度(三个参考)

2023-02-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参考一:汽车经销商集团发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XXXX汽贸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发票管理,明确管理要求及使用范围,预防遗失、填制错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发票取得、领用、填制及保管业务。
  二、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内容
  一、发票领购及保管
  公司根据税法等有关规定,由财务经理或会计专人办理发票的领购、保管业务,建立票据备查簿,登记票据的购买、使用和库存情况。票据备查簿需包含购买时间、购买号段、购买人员、领用时间、领用号段、领用人员。
  二、发票开具及交付
  (一)填写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真实经济业务内容开具,不得变更用途和 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开具前先核对纸质发票号码与系统内发票号码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进行填制。开票须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三)发票种类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1、机动车专用发票由结算会计或指定专人开具。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应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者的名称一致。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合格证信息;客户为对公账户的,要在左右证件号码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合格证信息。
  2、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对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开具,开具时应要求客户提供开票信息。
  3、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应与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者的名称一致。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或车牌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车牌号信息;客户为对公账户的,如实填写客户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四)严禁虚开、高(低)开发票,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经济处罚甚至开除,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分期车辆金融服务费的收取,按照小车最高不超5000元,大车最高不超8000元,豪华车最高不超10000元,超出标准视为低开机动车发票。)这里隐藏了一些字。
  (五)开具发票时,须先开票后盖章。发票丢失、被盗当事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办理挂失手续,同时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
  (六)错误的发票不得丢弃和撕毁,当月填写错误发票系统内应" 作废"处理,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交财务会计模块保存。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需请示店财务主管批准后方可操作;跨月填写错误发票,凭原"发票联"等相关手续及税务机关批准文件在系统内开具"红字(负数)" 发票,并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开票员请示店财务主管批准后方可开具,不得私自办理;
  (七)对于车辆维修挂账协议单位,财务部根据协议中的收款条件开票结算,由售后总监指定专人定期到财务部签收发票联及挂账明细,送达挂账单位,并负责款项的清收。
  (八)各公司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直赔协议,明确由保险公司向我公司购买维修服务,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我公司对公账户,款项用途注明维修车牌牌号。这种前提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结算方式一律开普通发票。维修车辆私车公用,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统一模板的私车公用开票证明。
  (九)财务人员将发票或收据交予客户时,应提醒客户或经办人员核对发票开具信息并在记账联的备注栏内签上姓名,机动车发票交付时由结算口头提醒销售顾问复核开票信息后并签字,并及时在发票登记薄上逐项登记发票信息(是否有必要?),以减少日后风险因素。
  (十)保养预售类发票开具,如客户交款当期索要发票的,应按客户要求开具维修费发票;如客户不需当期索要发票的,待实际消费时分次给客户开具发票。此类发票单独交于记账会计,记账会计按照核算要求登记会计凭证。
  三、发票核算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部门取得时应及时将抵扣联递交财务部,同时走报销流程。财务部在认证有效期内及时认证,因个人原因(发票遗失、逾期上报等)延误进项税票认证,税额部分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二)作废发票;发票所有联次齐全,加盖作废印章,单独装订保管。
  (三)冲红发票;按照原发票分录冲红收入,将收回的原发票所有联次和红字发票相关联次作附件。重新开具的发票按正常分录确认收入,相关联次作为附件。
  (四)机动车发票;抵扣联由内勤保管,存根联单独装订保管,记账联直接作为凭证附件。
  (五)补开发票;原则上不允许跨月补开发票,客户结算时,应予以提醒,确实需要补开以前月份的发票,按发票金额确认正负数收入,摘要中注明“补开***号凭证发票”。
  (六)保养预售类发票,提前开票的,在预收账款中单独核算,不含税额计入“预收账款-保养预售-辅助:已开票”,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未开票的,含税额计入“预收账款-保养预售-辅助:未开票”。
  举例:预收款,开票。
  1.客户交款开票
  借:银行存款113
  贷:预收账款-售后业务-售后保养套餐(辅助:已开票)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2.客户消费
  借:预收账款-售后业务-售后保养套餐(辅助:已开票)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_维修收入 100
  月底核对收入税的比例时,单独考虑此情况
  举例:预收款,不开票
  1.客户交款不开票
  借:银行存款 113
  贷方:预收账款-售后业务-售后保养套餐(辅助:未开票)113
  2.客户消费
  借:预收账款-售后业务-售后保养套餐(辅助:已开票)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_维修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集团财务部
                                             2022年12月24日
  参考二:发票管理细则
  一、发票领购及保管
  公司根据税法等有关规定,由财务经理或会计专人办理发票的领购、保管业务,建立票据备查簿,登记票据的购买、使用和库存情况。票据备查簿需包含购买时间、购买号段、购买人员、领用时间、领用号段、领用人员。
  二、发票开具及交付
  (一)销售发票由收银员或指定专人统一开具。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应与购买商品或接收劳务者的名称一致。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或车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对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开具,开具时应要求客户提供开票信息。
  (三)严禁虚开、高开发票,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经济处罚甚至开除,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开具发票时,须先开票后盖章。发票丢失、被盗当事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办理挂失手续,同时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
  (五)对于车辆维修挂账协议单位,财务部根据协议中的收款条件开票结算,由售后总监指定专人定期到财务部签收发票联及挂账明细,送达挂账单位,并负责款项的清收。
  (六)各公司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直赔协议,明确由保险公司向我公司购买维修服务,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我公司对公账户,款项用途注明维修车牌牌号。这种前提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结算方式一律开普通发票。维修车辆私车公用,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统一模板的私车公用开票证明。
  (七)财务人员将发票或收据交予客户时,应由客户或经办人员在财务联背面签收。
  三、发票核算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部门取得时应及时递交财务部,财务部在认证有效期内及时认证,因个人原因延误进项税票认证,税额部分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二)作废发票;按照票面金额在FA做正负数分录确认收入,不计销项税,发票所有联作附件;摘要中注明作废发票号。
  (三)冲红发票;按照原发票分录冲红收入,将收回的原发票所有联次和红字发票相关联次作附件。重新开具的发票按正常分录确认收入,相关联次作为附件。
  (四)机动车发票;无需交给客户的相关联次直接作为凭证附件,不再单独装订保管。
  (五)补开发票;补开以前月份的发票,按发票金额确认正负数收入,摘要中注明“补开***号凭证发票”。
  参考三:发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XXX贸易有限公司, 本部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发票管理,明确管理要求及使用范围, 预防遗失、填制错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本部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发票取得、领用、填制及保管,XXX范围内除控股企业外的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2.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4.术语和定义
  4.1.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5.职责
  5.1.财经中心财务会计模块的职责:
  5.1.1.负责发票的购买、填制、审核、入账及保管工作;
  5.1.2.确保所开具发票的内容与经济业务实质相符;
  5.1.3.负责进项税发票的认证抵扣、归档。
  5.1.4.6.管理内容和规定
  6.1.管理原则
  6.1.1.一致性原则
  1)单位一致:销售业务必须做到签订合同单位名称、付款单位和收票单位、出库单上的单位一致;
  2)内容一致:所有出、入库单与相对应的采购、销售发票中列明的货物名称、数量需保持一致。
  6.2.发票的领取
  发票由财经中心财务会计模块指定专人从税务机关领取。
  6.3.发票的领用
  发票统一由开票员到财务会计模块领用登记后方可使用,财经中心财务会计模块设发票领用登记薄,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经手人。发票用完后,要及时到财经中心财务会计模块销号,注销后方可领取新的发票。
  6.4.发票的填制
  6.4.1.填写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真实经济业务内容开具,不得虚开发票;
  6.4.2.发票开具时不得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4.3.机打发票要先核对纸质发票号码与系统内发票号码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进行填制。开票须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6.4.4.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6.4.5.错误的发票不得丢弃和撕毁,当月填写错误发票系统内应" 作废"处理,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交财务会计模块保存。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需请示财经中心财务会计模块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操作;跨月填写错误发票,凭原"发票联"等相关手续及税务机关批准文件在系统内开具"红字(负数)" 发票,并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开票员请示财经中心财务会计模块负责人后方可开具,不得私自办理;
  6.4.6.因发票开具错误给公司带来损失,经查明原因后,为个人操作失误造成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6.4.7.开票员开具发票后在交给客户时,应提醒客户核对发票开具信息并在记账联的备注栏内签上姓名,并及时在发票登记薄上逐项登记发票信息,以减少日后风险因素。
  6.5.发票的保管
  6.5.1.财经中心财务会计模块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6.5.2.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向外转让、出售;
  6.5.3.发票的存放和保管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规定办理, 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有丢失当日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模块负责人、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体上声明作废;
  6.5.4.对交回的发票要按照购买日期、购买的顺序号排序并装订成册;
  6.5.5.已经开具的发票留存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保管期限为 30 年。发票领用登记簿永久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6.5.6.国家机关进行检查必须出示相关人员证件,由财务会计模块人员配合检查。
  6.6发票的取得:
  6.6.1.业务经办人为发票索取的直接责任人;
  6.6.2.业务经办应遵循“收票付款”原则,特殊情况预付款项未取得发票的需提前获得批准,业务经办人应及时索要发票报财经中心核销;
  6.6.3.对于不合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合法的原始单据入账;
  6.6.4.公司业务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6.5.因发票遗失、逾期上报等个人原因导致发票进项税不能认证抵扣的,经办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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