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即借出方视同收取了利息)
一个4S店(A公司)从另一个4S店(B公司)借入500万往来款,从税务来看A公司占用了B 公司的资金, B公司提供了借款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这种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 ,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当4S店有闲置资金用于理财时就涉及这个条款,要缴纳增值税的)
B公司是无偿借款给A公司的,并没有收取利息,也需要交增值税?下面看看让人脑瓜子嗡嗡响的“视同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就是,就算 B公司不收利息,也要视同 B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并收取了利息来交增值税。总之,不是你说不收利息就可以不收的,不收可以,增值税要交(是不是快绝望了?)。
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按多少来交呢?
答案是,需要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
根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一般是按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在实际业务中,企业之间无息的 往来款(借款) 被稽查补交增值税的,其实这种情况实务中很常见,容易查,应该注意这类的增值税风险,建议避免企业间往来款的长期挂账,提前做好资金的偿付安排,甚至是根据业务情况对股权结构设计。
企业间的利息增值税可以抵扣吗?既然视同销售那B公司就有偿借款给 A公司,开发票,资金占用费,按6%缴纳增值税,A公司能抵扣么?
答案:不能。
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更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36号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谓“贷款服务”,定义是: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可见,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2.实际中正是因为企业之间无息的往来款(借款)太常见,因此对部分的无息借款做了免征增值税规定。
1)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
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的最新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集团内无偿借款行为在增值税上已取得明确政策。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仍然征收增值税的。
财税[2019]20号文件也从侧面说明了,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具体怎么确认是否为集团内单位,还需要和各地税务确认,一般认为在同一控股公司(而不是同一实际控制个人)下算集团内单位。
2)企业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
由于金融企业有时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贷款,会出现由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的业务,政策规定,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风险
1)关联企业:天津市12366在2019年6月就解答,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纳税,不是按照集团纳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 应确认利息收入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但是不免企业所得税。
2)非关联方:浙江省国税解答过,如果企业有银行贷款但将资金借给无关联企业或个人且不收取利息,其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 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无银行贷款用自有资金出借给无关联企业或个人且确实末收取利息,可不计算利息收入。
4.还有一个要说的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征税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因此,一般的企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