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在实际业务中存在老客户转介绍支付一定报酬的情况,可能是油卡、保养券、有的直接就是现金支出,这是普遍存在的情况,涉及财税问题如何处理?
先记住:500元和800元是两个关键金额。
一、企业支付的哪些项目属于佣金,佣金合法吗?
1.代办费;2.介绍费;3.居间费;4.推荐费;5.经纪服务费。
佣金是合法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结论:老客户转介绍就属于“介绍费”,铁成狗的事实这不是“偶尔所得”,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直接20%个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该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发票,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除外。
1.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情形,企业需取得个人的收款凭证,且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费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A、小额零星支出仅仅针对自然人;
B、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只能选择按次纳税;
C、自然人发生小额零星支出的标准为每次500元。
2.不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情形,企业应取得合规票据。个人提供独立劳务,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增值税税率3%,附加税随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结论是:500元以下可以没有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
1.扣除限额:企业支付个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与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支付方式:企业将佣金支付给个人,正常情况下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特殊情况下可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
3.资质要求: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但目前实务操作过程中有争议,大部分的税务机关对此部分的审核并不十分严格,个人认为只要该项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即使没有资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结论是:不超过合同确认的收入额的5%可以所得税前列支,这个一般不会,除非那种网约车平台黑司机的时候可能会超过,成交就向4S店收取佣金。
四、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1.税款的计算
企业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2.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预扣率
劳务报酬同工资薪金合并应该按照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适用于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与工资薪金不同的是,在企业发生劳务报酬时需要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先预扣个税,在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税款多退少补。
3.注意事项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结论是:支付800元扣800元,相当于没有税,其他档次和金额自行测算;或者支付500元不涉个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五、附件资料明细
1.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情形,企业取得个人的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不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情形,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销售佣金协议;
4.付款审批单;
5.付款记录。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对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以下的劳务支出,不需要发票,只需收据,但收据要写上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