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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路费,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2021-10-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部分企业为提升职工的福利待遇,会给符合条件的员工报销探亲假路费,那么企业给员工报销探亲假路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报销这项费用时一定要注意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外有别的特殊规定。
  一、给外籍人员报销探亲假路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因此,外籍个人取得探亲假路费,能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外籍人员报销探亲假路费
  企业为境内个人报销探亲假路费,按税法有关规定应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东方税语
  2008年12月的解答——
  外籍个人每年往返公司路费税务处理?
  我们单位法人移民国外,每年往返公司几次,请问这些往返路费可以报销吗?
  首先需明确法人是指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属于自然人。
  1、个人所得税
  按您的描述,我们理解贵单位法人移民国外是指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移民国外,该法定代表人现在应属于外籍个人。其每年往返公司几次报销的路费,应为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报销超过标准的探亲路费,及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735号)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按法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法规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做为探亲费也应受相关规定的限制,如上述个人所得税不超过2次的规定,行政法规中规定探父母每四年一次,探配偶一年一次可以报销路费的规定,不能理解为无限次的探亲路费均可做为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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