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转登记小规模销售一般计税期间购进抵扣的固定资产

2021-05-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09年出台该政策时,一般纳税人是不得转为小规模的。9号文件并未考虑当初已抵扣的,转为小规模后如何计征增值税问题。
  销售一般计税期间购进且抵扣的固定资产这个同样业务,相对于未转登记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就按适用税率计征,两相比较,显失公平。
  当然,仅就当前财税政策来说,转登记为小规模的,销售一般计税期间购进且抵扣的固定资产,仍应适用财税[2009]9号规定的小规模减按2%计征增值税政策。
  因为9号文件中只要是小规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可减按2%计征,并未限定其他条件。
  2021年暂未出台允许转登记的政策,实则漏洞颇多。
  比如,在一般纳税人期间购置不动产或提前购置货物,形成留抵挂账,转登记为小规模后销售,按3%(或减按1%)低税率计税,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比如,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通过转登记小规模,再登记一般纳税人,或一般计税,或再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期限自然无效,可以实现在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间切换。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当期已取得或未取得的抵扣凭证,可继续勾选确认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对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异常凭证处理未见明确规定。
  按18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应对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异常凭证,依规作进项转出,补充申报,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补缴税款。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