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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实务探讨

2020-10-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实务探讨
  A市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B市承包施工东风项目1000万元,简易计税,分包给A市乙公司500万元;南风项目800万元,一般计税,分包给当地丙公司300万元。
  2020年8月,东风项目完工,因资金紧张,甲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分包款,未能取得乙公司的发票,只得按B市税局要求,依规按1000万元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B市税局要求乙公司按500万元预缴税款,因为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已到,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按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7年第1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换言之,东风项目应由甲、乙公司在B市共预缴税款30万元,甲公司因未能及时取得发票,导致异地多预缴15万元。
  按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只要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都可以抵减,文件并未规定多预缴的不得抵减,造成B市挤占了A市的税源。
  建议一:增加暂停预缴的灵活性、可操作性
  36号对于暂停预缴的规定,仅限于跨省项目,并且由总局通知省局暂停预缴,对于中小建筑企业来说很难操作。在预缴税额不变的情况下,如出现以上甲公司的特殊情形,应允许纳税人申请暂停预缴。
  财税〔201〕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议二:允许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间预缴抵减
  甲公司东风项目多预缴的分包款500万元,可以在南风项目预缴时扣除。这是合理的,甲公司在B市的两个项目应预缴的税款总额不变;南风项目是一般计税,与东风项目存在预缴税率差,不应简单的扣除分包款,而允许从南风项目预缴税款中扣减多预缴的税额15万元。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7号公告要求按项目计算应预缴税款,应予以及时修订,允许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间预缴抵减。
  建议三:允许异地预缴多缴的申请就地退税
  目前,建筑服务预缴地退税,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元无需预缴无需纳税的已预缴退税。如出现以上甲公司的特殊情形,应允许异地预缴多缴的纳税人申请就地退税。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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