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
请问,各分期的成本分摊,“合理的方法”是否包括按销售收入或者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如:我公司不同的分期因为售价波动较大,造成各分期的销售额差异较大,如果之间按建面分摊,有失公平合理性。能否按照受益对象和收入成本匹配原则,将成本在各分期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
因政策规定不明确,造成各地执行差异,进而对纳税人权益影响较大,还请省局予以明确,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合理的方法”不包括按销售收入或者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
答复时间:2020-07-06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