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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局回复房地产企业赠送礼品代扣个税问题

2020-11-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
  1、向来访客户发放礼品
  2、向签约客户赠送礼品或家电
  3、老客户推荐朋友并成功签约,给老客户2000元现金奖励。
  问题:
  1、以上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2、如代扣、因客户并非公司员工,那么税金通过什么渠道申报?从自然人客户端申报?还是到办税服务大厅填表申报?
  答复内容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第二条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二)劳务报酬所得;(八)偶然所得。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六、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4.1.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1份。1.3.4.1.2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四、附报资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2份。
  因此,1、随机向向来访客户发放礼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2、关于向签约客户赠送礼品或家电,如属于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老客户推荐朋友并成功签约,给老客户的现金奖,如属于个人独立从事介绍服务取的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您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也可以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确认。
                           河南省税务局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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