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20-03-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
  联系人:黄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周瑞
  联系电话:0559-2356868
  电子邮箱:396650688@qq.com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
  (三)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预征率1.8%;
  (四)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2%;
  (五)营业用房、车库、储藏室等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六)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限价的低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