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湖北税局解答私车公用最全处理

2020-08-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现在私车公用签订了租赁协议的情况下,对于个人部分要为公司开具租赁发票,请问个人涉及到那些方面的税款要交纳,针对这一情况公司要交什么税列?
  湖北省税务局答复:
  个人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公司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个人: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收优惠。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公司: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据此,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