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应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内外部环境可能更加复杂多变的重要时期。回顾“十三五”税制改革发展历程,展望“十四五”进一步改革路径,对于不断优化税收制度,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十三五”税收更好发挥了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减税降费政策成效显著。“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发布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重点是减税降费。减税的重点领域为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降费的重点领域为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践证明,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在惠企利民的同时,缓解了经济不断下行的巨大压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2016年~2020年新增的减税降费累计将达7.6万亿元左右。其中,2019年减税降费达到2.36万亿元,占当年GDP的比重超过2%。今年以来,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我国及时出台了一批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今年前三季度,新增减税降费数额已累计达2.09万亿元,全年有望超2.5万亿元,将成为历年最大规模的一次减税降费。
税收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十三五”时期,税制改革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增值税领域有两项改革成果最为瞩目: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2017年7月实现增值税税率四档变三档,并分别于2018年5月和2019年4月下调增值税税率。这两项改革在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促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形成。个人所得税领域,从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提升至每月5000元,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全面推行,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在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有效促进了社会公平。绿色税收领域,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提升了企业减排治污的意识和税法遵从度;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行,改为从价计征的同时,开始大力清理收费基金,水资源税的试点改革范围逐步扩大;2015年1月起,消费税征税范围作了适度调整,进一步起到抑制污染性产品消费的作用;此外,一些环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同样起到了保护环境的激励作用,使得绿色税收体系更为健全和完善。
税收征管体制不断完善。“十三五”时期,税收征管体制经历了两次大的变革:2015年12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使得国税与地税之间的合作得到了全面深化。2018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使得我国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全部圆满完成,初步建立起优化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此外,2016年10月以来,金税三期工程全面上线、“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大力推行、发票电子化改革持续推进等,都体现了“十三五”时期税收管理服务的转型升级,税收征管向着更加智能化和信息化的方向不断迈进。
政府间关系进一步优化。“十三五”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收入划分关系得到了更深层次的调整和优化。营改增后,为了保障地方政府财力,增值税收入划分改为“五五分享”。2019年9月《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出台后,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开始后移并平稳下划至地方,充分保障了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和实施。
税收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十三五”时期,税收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在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完成立法的共有11个,占到了一半以上,剩余其他税种的立法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持续推进,极大地加速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充分贯彻和落实。
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建议要求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新形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在现代税制中,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以及财产税是三大税系。当前,我国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较低,“十四五”时期,要逐步提升财产税等直接税占比,形成财产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直接税体系,使三大类税收之间能够相互协同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应继续深入推进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的绿色税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在内的激励性税收政策,以及包括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资源税等在内的约束性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健全地方税体系。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一方面,应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划分,培育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可以考虑适当将一些成熟的中央税种下放至地方,以壮大和巩固地方税税源,缓解地方政府的部分财政压力;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地方税立法,稳妥推进涵盖房地产税等在内的相关税种的立法工作,在为地方税体系确立主体税种的同时,为其征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当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如何在数字经济时代实现税制转型、完善全球税收征管协调的难题。“十四五”时期,应不断创新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模式,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同时,牢牢把握时代机遇,持续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助力税收征管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践行多边主义:深化“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

单晓宇
只有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维护多边主义、推进全球治理,才能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才能有效应对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
前不久在厦门召开的第三届“一带一路”发展高层论坛上,税收合作成为多位专家关注的话题。记者近日结合会议发言,采访了相关专家。专家一致认为,应加强多边税收合作,继续发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税收征管政策协调、征管能力建设、加快争端解决等方面的作用。世界各国应携手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积极落实BEPS行动计划。
共商共享共建,充分发挥税收积极作用
第三届“一带一路”发展高层论坛由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联合举办,来自中国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的官员、专家、学者以及马来西亚、坦桑尼亚、塞尔维亚、巴林、塞拉利昂、斯里兰卡、菲律宾七国驻华使节出席。
论坛上,驻华使节高度赞赏中国抗疫成果,对“一带一路”倡议表示支持,期待未来继续深化合作。促进资金融通,推动税收、投融资等财经领域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政府、企业、投资者尤为关切的议题。专家认为,应通过共商共享共建,充分发挥税收在优化“一带一路”沿线营商环境、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一带一路’税收合作要助推国际多边主义,应对全球化逆流。”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王智烜告诉记者。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始终重视推动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在建立健全机制、谈签税收协定以及促进互信互利等多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特别是“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建立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运用税收助力抗疫、提高税收确定性以及提升税收争端解决效率等多个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应当说,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下一阶段税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王智烜说。
未来,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新的任务。“应当育先机、开新局,通过相关工作的展开创造更加有利于‘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国际税收环境。”王智烜说,在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要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做贡献。例如,继续通过有效降低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负等政策支持顺畅联通的国内国际循环。他认为,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有几个重点和抓手。包括,研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过程中的税收影响,发挥“一带一路”税收合作的正向作用;通过税收合作拓展第三方市场,特别是在产能合作、市场合作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中,税收应发挥积极作用;加强规划政策对接和人文沟通,继续谈签税收协定,高质量落实税收协定的内容,发挥《“一带一路”税收》等刊物在人文交流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税收政策确保国家经济安全;深入研究在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中的税收定位和工作机制,保证“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经济安全。
加强多边税收合作,提升各国税收征管能力
国际税收环境的友善性,各国税收制度的透明度,国与国税收政策之间的协同性,税收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是影响国际投资贸易活动的重要因素。专家认为,应着力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做多边主义的践行者,积极助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张志勇认为,应依托政府层面的多边合作机制,提升各国税收征管能力。建立有效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加强国与国税收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据张志勇介绍,长期以来,跨国投资遇到的税收问题主要通过双边机制解决。为了增强税收争端解决的有效性和强制性,一些国际组织致力于推动多边国际税收解决方案,中国也积极参与其中。“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一些企业在投资时遇到税收透明度、争端解决途径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中国税务部门推动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希望相关国家积极参与多边行动。
2019年4月,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召开。基于《阿斯塔纳倡议》共识,论坛签署《“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正式建立机制。合作机制由理事会、秘书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构成。其中,成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旨在增进“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征管合作,共同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通过联盟,将中国的税务培训机构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培训机构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张志勇说,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带一路”国家在税收征管能力提升上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很长的路要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建立,使得各个国家可以共享经验,提高治理能力,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多边税收信息交换机制,从而为这些国家投资贸易活动提供便利,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税收治理奠定较好的基础。
张志勇说,作为政府层面的多边合作机制,“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受到了高度评价。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合作机制仍在持续开展工作。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观察员等各方合作抗疫、共同努力,使合作机制建设不断推进,并取得实效。现在,越来越多国家被“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发挥的作用吸引并积极参与其中。目前,“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28个。他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展的国际税收多边合作形成了有效互补,推动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BEPS行动计划,关注数字经济税收问题。
深化国际税收改革,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变,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税收作为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专家认为,未来国际税收事业要在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订,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等方面进一步深入推进,推动国际税收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税收立法需要秉承单一实体规则,将跨国公司全球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蔡剑辉在发言中提出。
蔡剑辉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就全球商业模式下的价值创造与税收分享了自己的研究心得。他认为,跨国公司是全球化主要载体,也是经济全球化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通过观察跨国公司如何利用全球化商业模式,开展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尤其是税收分配,有助于理解经济政策究竟如何影响跨国公司的行为,并从中窥视到宏观税收政策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蔡剑辉说,全球化促使跨国公司采用以主体公司为核心的集中化商业模式取代先前的以国别为基础的分散化商业模式。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滞后,税收协定复杂多样,各国税制和税收征管千差万别,以及有害税收竞争等诸多因素为跨国公司提供了BEPS的机会。可以说,BEPS问题与全球化相伴而生,它根植于经济发展全球化和税收管理国别化之间的矛盾:全球化促进了各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同时极大冲击了各国的企业所得税体系。
蔡剑辉认为,落实BEPS行动计划,离不开国际合作,更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对每一个国家而言,政策权衡将难以避免。BEPS行动计划落地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政策选择应在对外投资和引进外资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既要维护作为应税利润来源国的税收权益,又要避免对境外投资产生不利影响。从全球化商业模式角度研究BEPS问题,有助于客观评价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价值创造中的实际贡献,合理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
蔡剑辉建议将单一实体的转让定价规则作为独立交易原则的有益补充。据他介绍,中国已经在单一实体原则税收立法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例如,201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将BEPS行动计划中转让定价的最新成果转化为税收法规。这一举措提出了中国解决方案,发出了中国声音,展现了中国智慧。
编辑:司壹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