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取得股票的界定
财税[2012]85号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6)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8)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9)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12)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7.股票转让的情形
财税[2012]85号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2)协议转让股票;
(3)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4)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5)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6)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7)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8)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二)从2015年9月8日起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从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1年以内的差别化政策还是维持财税[2012]85号规定不变。
因此,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的差别化政策总结对比如下(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