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海外仓模式”如何报关、如何收汇、如何退税

2020-06-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是指国内出口企业通过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将跨境电商商品批量出口到海外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销售后,再将商品从海外仓送达境外消费者的模式。
  在《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出台前,很多朋友纠结“海外仓模式”如何报关、如何收汇、如何退税?因为出口货物运至“海外仓”,并没有实现销售,只是暂时仓储,最终什么时候出售?以什么价格出售?这些都是未知事项。
  一、报关
  目前国内企业“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都是通过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
  二、收汇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通过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这样在出口报关单上填上该批货物的出口金额是一个数,到时汇回境内的外汇金额又是另一个数。
  再考虑到“海外仓”再销售时还有发生在境外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申报金额就很难填写。
  如果出口申报金额小于实际收汇金额,在新政出台前,外汇管理局对外汇收汇是以出口海关数据为基础的进行监管,这造成结汇困难,有一些外汇只能通过地下钱庄转回或是长期滞留在离岸账户上。
  如果出口申报金额大于实际收汇金额,又容易触发出口骗税预警,引发纳税评估或稽查介入。
  2020年05月27日,《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出台,该文件第二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这次新规是将外汇收汇以出口海关数据为基础的监管依据,改为了以真实贸易为基础。所以,这其实是对以往中国外贸行业相关的监管方案、监管数据以海关数据为准的习惯做法做了一次突破。
  三、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才能享受出口退税。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下,货物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只是运抵“海外仓”暂时仓储,并没有实现销售,如何能申报出口退税呢?但现实操作中大多数出口企业也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申请到出口退税。
  从“海外仓”发出的货物对外销售的,这部分完全发生境外的货物收入是否要从全部销售收入中切割出来,认为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从这个方面来说,仅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申请出口退税没毛病啊,完全发生境外的货物收入又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但这又可能存在人为调整出口报关单上出口金额的风险。
  如果出现出口申报金额大于实际收汇金额,会不会引发纳税评估或稽查介入?
  四、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对居民企业来说,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都应申报纳税。所以从国内发往“海外仓”的出口申报收入与从“海外仓”发出的货物对外销售收入都应作为企业的所得税收入进行申报,但同时“海外仓”发生仓储、物流、人工等费用可以作为成本费用进行扣除。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