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税务局收到一标题为《受托研发成本为何不能算在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研发费用比例中》提问,提问内容如下:
企业受托研发发生的支出,应当记入企业的研发成本科目;但这部分研发成本也属于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必要支出,为何不能计算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研发费用比例当中。
对于受托研发产生的支出还真是难以从条款上直接回答,税局回复“未有新政策出台请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这个公式揭示的是研究开发活动形成耗费与同期销售收入的比值关系。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高企研发费用核算内容涉及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部分涉及的年度汇集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对核算内容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在年度基础上汇总近三个年度研发费用汇总表。
销售收入总额是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高新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技术转让收入,一类是技术服务收入,第三类就是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委托研究开发
委托开发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的一种,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一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而订立的技术合同。
(一)委托研发合同特点
委托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通过开发方的研究开发,最终获得以图纸、产品设计等为载体的技术成果。但是,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这是委托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重要区别——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
2.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一般应当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除有义务向研究开发方提供经费、支付报酬以外,还应承担因现有科技发展水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
3.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工作具有独立性
委托方所提出的技术经济要求规定了研究开发方的主要工作方向,但不能以此限制研究开发方的独立性。委托开发合同的受托开发方是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劳务独立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二)委托方、受托方分析
对于委托方来说,受托单位或机构(受托方)是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条款中应写明项目名称、时间节点、研究内容、技术指标、金额及付款方式、获得成果名称等内容,委托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相关研发费应属于委托方的研发活动耗费,由委托方按项目进行归集核算,并作为研究开发活动耗费直接记入委托方的“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受托研究开发技术的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受托方自主研发活动产生的耗费,并不直接形成其自有的无形资产或者是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相应收入开具的发票名称应开具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在技术转让同时,为研发活动受托技术在转化过程中耗费是以销售成本方式实现,而不是归属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受托研发模式下开发技术与产品一起转让的情形,对应到研发费用占比当中,分子部分当然不包括营业成本。
回应到开头提问,之所以会有受托研发成本应该算在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研发费用占比的疑问,完全是角度的问题。如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何税局无法直接回答那个问题了。
结尾
需要指出的是:委托研发是受到自主研发等基数限制的,研发加计扣除时也要打折扣。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靠委托研发或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另外,委托研发当中针对特定研发活动,应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比如A企业委托B企业技术开发后形成的产品再卖给B企业,从中扣除相应的成本确认收入,这种情况绝对不允许发生。
实务当中有一种情况,委托方因种种原因无法实现成果转化,许可受托方开发产品,这种方式类似OEM等代加工模式,该类型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类型。提醒诸位,该模式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高企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