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办农贸市场,由于受肺炎疫情的影响,政府规定:疫情期间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地方政府按照我公司与经营户签订的租赁协议以及出摊情形将租金补贴给我公司。
请问,我公司疫情期间收取的政府房租补贴如何会计处理?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因此,对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房屋租金补贴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对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仍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在增值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收取的政府房租补贴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收取的与应税项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助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
或营业外收入(未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