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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增值税新政相关问题梳理

2020-03-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5号公告相继发布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项新政已基本明朗。但仍有不少网友提出一些问题,就此,笔者简单梳理归纳如下。
  中心思想:为解决纳税人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在已出台的对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纳税人数量占比甚高、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的小规模纳税人这个群体,予以精准减税,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将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的3%的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适用对象:所有原适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非一般纳税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个人。
  属期确定及发票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销售额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本项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上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1%
  纳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相关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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