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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国际实践及启示

2010-04-16 文章来源:吴国平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化、跨国化和经济发展全球化,风险管理理论与客户理论被引入税收领域,许多国家按照纳税人的不同规模进行分类管理、重组税务机构和业务流程,确立了新型税收征管模式,以最大限度地规避税收流失风险。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2008年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也组建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研究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设置和分类化、专业化管理的运作情况,对于指导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与推进、加强与国际接轨和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及职能

  1.综观各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有三种模式:(1)单一的中央机构型:即只设一个中央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所有大企业税收的集中管理。(2)带分支机构的中央机构型:即在总部设立中央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另在不同地域或行业设立分支机构。(3)多级独立机构型:即在不同地域分别设立机构,各机构相对独立。第一种模式往往被国土面积较小、大企业数量不多的国家所采用,主要是一些亚太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和菲律宾等:后两种模式则被多数发达国家和国土面积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

  2.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有以下三种:(1)全功能型机构,是将纳税咨询和辅导、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税务审计和强制执行等所有纳税服务和执法功能都集中一起,由大企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如美国、新西兰和西班牙等。(2)部分功能型(亦称“有限功能型”)机构,主要是审计、管理功能,不涉及征收或强制执行等其他事项,如澳大利亚等。(3)单一功能型(亦称之为“审计型”)机构,仅具审计功能,如日本等。

  (二)主要发达国家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

  大多数国家(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在国家税务局下设大企业管理局,专门负责管理大企业的税收事宜。大企业管理局再按税种、行业。区域下设管理机构,负责各税种、行业、区域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并与大企业管理局形成垂直领导的关系,如1 998年美国联邦税务局按纳税人类型(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自雇企业、工资和投资收入、政府实体等)设置4个业务局,2000年10月成立了“大中型企业管理部”这样一个全功能型的带分支机构的中央机构,下设国际税收、信息中心、法律咨询等9个处和5个派出分局。分局按照主要行业设置,分别派驻在各行业在全国最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行业工作量过大的,除分局所在地外,还可以在本行业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设立办事处。其随后又新设立了实地专家分局,专门为5个行业分局的检查工作提供帮助。

  二、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对象、特点及手段

  (一)大企业的数量、规模与标准

  1.大企业的数量与规模。目前各国大企业的数量与规模均有所不同。日本确定的大企业规模占整个企业总数的1.3%.是各国中最高的;澳大利亚的大企业有1 000家,其规模占企业总数的0 25%;英国确定的大企业是800户,占企业总数的0.08%:美国大中型企业144 600户,占企业总数的0.2%.

  2.大企业的界定标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以注册资本为标准。日本规定,凡注册资本达到1亿日元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所有的外国企业(含常设机构)均被视为大企业进行管理。(2)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标准。澳大利亚规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澳元的为大企业。大企业的子公司不论收入多少,均纳入大企业管理。(3)以资产作为标准。美国联邦税务局规定,凡资产超过1 000万美元的公司、股份制子公司、合伙公司即被视为大中型企业,由联邦税务局大中型企业管理局负责管理。(4)以综合因素为标准。英国在确定大企业时,综合考虑企业的收入、利润、资本额、国际化背景、过去的行为等,没有制定一个量化的标准或是多因素的计算公式,但银行、保险、建房互助会等金融类的大企业因其多业务和复杂性一般都被纳入大企业的范围。

  (二)国外大企业管理机构的管理特点与手段

  各国虽在机构设置、功能确定上不尽相同,但都呈现出一些共性:1.引入客户理念。一切工作须遵循客户至上的理念,与大企业建立客户服务型关系,强调在执法中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服务。2侧重对大企业的税务审计工作。将审计分解为风险评估、审计选案、审计策略、审计标准和审计质量控制等具体的环节和步骤,根据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细化每一环节的操作,用审计手段深入管理。3.注重执法的程序化和透明度。如美国的大中型企业管理部,每一项管理都有详细的程序,执法人员严格按程序操作,程序本身以及执法过程完全透明。4.强调现代化征管手段的运用,包括电子申报和征收、风险评估、计算机审计等。5.重视执法队伍的高素质和高效率。部分国家要求大企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具有更高的资历,人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也更频繁,并用较好的晋升机会、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等方式留住人才。

  三、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设置改革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主动与国际税收管理的趋势接轨,但仍有不足与问题。一方面,功能定位为有限型,包含了管理的全部和稽查的(税务审计)的部分,征收职能未列其中,无法实现统管专管:另一方面,这次改革是在维系现有税收征管模式(即按管征查功能和地区设置税务机构)及税收管理体制(国地税两套)的前提下进行的机构改革,采用的是带分支机构的中央机构型的组织架构,也就决定了大企业管理机构从上到下四级两个系列的林立设置,必然带来机构重叠等一系列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学习英美等国,压缩级次,在一些大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如部分大城市和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试行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省市两级国税局设分支机构(分局、处),集中高素质人才对辖区内大企业实行统一、分类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跨国集团公司等应当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直接管辖的范围;其他大企业分别由省、市级大企业管理分支机构实施直接管辖,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其管辖的级次。

  (一)大企业的界定及标准

  1.大企业的界定。大企业是指一个企业在销售收入、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或其它因素方面达到了一定量的大中型企业。我国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金融、保险、邮电、石油、电力等特大型国有企业,二是在市场经济中自身成长起来的大型的现代化的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三是大量涌入的以世界500强等为代表的大型跨国公司。

  2.大企业的标准。各国大企业的界定标准不一,各有优劣。在收入标准、注册资本标准、资产标准及综合标准之间,笔者更趋向于使用综合标准。在确定大企业时,综合考虑企业的收入、利润、资本额、国际化程度、所处的行业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如统计部门、海关等)多种因素,全国的大企业可以划定统一的量化的标准或是多因素的计算公式,可分步实施、因地制宜,但从事金融业、电信业以及交通、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的企业因其业务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一般都应纳入大企业的范围。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研究与探讨

  1.实施专业化管理。应集中税务机关现有的人力、物力,组成强势的管理团队。实施与大企业发展相匹配的专业化管理。

  2.提供客户化服务。税务机关在服务方面必须借鉴发达国家新公共管理理念和经验,将服务对象作为客户看待,实行分层次服务,通过与大企业建立客户服务型关系,强调在执法中为纳税人提供高水准、专业化服务,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3.开发税源管理平台。应建立大企业税源管理和分析平台,并实现以下主要功能:建立大企业组织机构、关联企业的基础资料库:建立大企业的申报资料库,从而实现汇总申报数据与其所属单位申报数据的比对:具有与大企业财务软件的数据接口;建立外部信息资料库,如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股市、媒体采集的有关信息等:建立大企业的分析预警指标库:建立大企业的分析模型。

  4.实施风险导向的税收管理。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大企业的遵从愿望和内控要求,将管理重心适当前移,注重宣传辅导,提高税法透明度,设立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引导企业积极进行自我纠正,防范税务违法行为,避免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将税务风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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