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注意:免租期免了租金,但是并未免房产税!

2019-07-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疑问
  有业主今天咨询我,说是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太高了,需要按照房租收入的12%缴纳,能不能以后出租房子的时候约定一个免租期,比如免租期3个月,是不是这3个月就不用缴纳房产税了?
  答复
  以上理解是错误,免租期免了租金,但是并未免房产税!
  在免租期内需要按照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参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提醒
  同样是原值1000万元的房产,月租金3.6万元,到底是合同签订上约定3个月免租期省税还是不约定免租期更节税?需要会计人员把两种方案框算一下来决定!
  方案一:约定3个月免租期
  1、免租期(前3个月)出租方每月应承担的房产税(从价计征)为:1000*(1-30%)*1.2%/12=0.7万元
  2、租赁期(后9个月)出租方每月应承担的房产税(从租计征)为:36000元/月*12%=4320元。
  3、则整个租赁期限内出租人需缴纳的房产税共计:7000*3+4320*9=59880元
  方案二:不再约定3个月免租期,而把全年租金平摊入每个月
  直接按27000元/月确定整个租赁期限的租金标准,均从租计征房产税,则筹划后整个租赁期限内出租人需缴纳的房产税共计:
  27000元/月*12%*12=38880元。
  结果:
  可实现减税约合21000元。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