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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篇(四)

2010-03-27 文章来源:邢国平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三、征免税混合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管理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纳税人在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规定,2011年底前所有地区必须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落实到位。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公布了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7号)等34件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4]8号)等19件规范性文件。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15号)等18件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26号]等12件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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