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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 加强跨国税源监控

2010-03-26 文章来源:顾长虹 朱春燕 陈金池 宋云山 万素林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随着中国反避税工作不断深入,跨国税源控管力度的加大,跨国税收流失情况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跨国税源通常是指企业、组织及个人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经营、投资、交易或活动而产生的税源。其中,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是跨国税源产生的主体。

  当前中国在跨国税源管理和监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反避税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关于独立交易原则,对于关联企业交易中的无形资产交易,按照什么样的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另外,在避税地标准方面,新税法规定实际税负水平低于企业所得税税率50%的为避税地,但实际上,众多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实际税负水平并不易取得,因此操作起来也有一定难度。

  在反避税管理体制方面。从实际工作看,现行的反避税管理体制使反避税与税收征管严重脱节,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和各业务环节之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等联动机制。目前税务部门99%的税收征管要素,都放在居民企业的日常管理。而对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仅限于日常征收和政策服务,很少对其全面监管和检查,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和监控也很滞后被动。

  信息管税能力水平方面。跨国公司内部核算与管理电算化、网络化程度较高。有的公司采取全球联网运营、监控与处理,各种集中服务的成本费用分摊异常复杂,如瑞士的雀巢公司总部利用信息化系统,对分布在全球的400多家企业的财务、资金、质量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总部随时监控资金在世界各地的运作情况,在几分钟内就能调动分散在全球的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资金。而以中国税务机关现有的信息化条件及征管能力,很难对跨国公司的财务运作全面监控到位,很难把握这些公司复杂的内部财务、经营、关联交易等涉税情报信息。

  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切实提升国际税收控管效能进一步完善反避税相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反避税体制,但是在相关规定的程序性配套措施方面,还急需要出台相关文件,具体建议如下。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对转让定价、预约安排等规程进行重新修订完善,明确资本弱化的标准、一般纳税调整的具体行为等,以方便基层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把握。

  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特别纳税调整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应借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出台《一般反避税调整实施办法》,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应纳税收入的内容性事项进行明确,对如何开展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进行程序性的要求。

  完善有关外籍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进一步明确“境内外劳务”的具体解释和划分原则、比例与标准。

  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立法,从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制度设计、对行政协助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及科学界定税收管辖权等方面入手,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与完善,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切实堵塞网络税收流失漏洞。

  尽快出台跨国税源审计指南,跨国税源监控从“治病”向“防病”转变应在不断修订和完善已出台的行业审计指南的同时,尽快制定《跨国税源审计指南》。要加强对跨国税源尤其是对跨区域的集团公司跨境投资、跨国交易、特许权使用费、大额借款、跨国承包工程、劳务输入输出等事项的专项审计、联合审计,努力实现对跨国税源的深度管理。要拓展转让定价审计的关联交易类型。除了对传统的商品购销、融通资金等交易类型进行审计外,还要积极开展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转让、使用、租赁以及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类型的审计,不断拓宽转让定价反避税的领域。

  加强反避税大案要案查处,切实增强稽查震慑力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源管理经验,设立服务大型纳税人的专业化税务管理机构。现阶段可以采用试点的方法,选择跨国税源相对集中的区域,如东部环渤海经济区、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设立单独的集审计、反避税、稽查等多功能的机构,负责对总部设立在区域内的大型跨国公司进行各税种统一审计和反避税调查。这样做,不仅能实现现阶段的跨区域或跨国税、地税的联合审计,还能集中优势力量达到日常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效果。针对跨国税源特点,不断强化企业跨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监控与调查,强化反避税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重点调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切实解决利用关联交易、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等方式避税问题。在反避税工作中,不仅要力求实现个案的调整,还要注重通过个案把握反避税的规律,通过个案查处进一步发掘某一类型、某一行业反避税管理的共性内容,从而以点带面,把反避税的成果进行放大。

  实行信息管税,提升国际税收精细化控管水平传统的粗放型税收征管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对跨国纳税人和大型的境内纳税人进行税收服务工作的需要,必须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点,在广泛调查、整理国际税收管理业务需求的基础上,以现有的CTAIS、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金税工程系统、增值税征管系统、出口退税软件、稽查软件、纳税评估软件、涉外税务审计软件、对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平台、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平台等为依托,加强全国统一的跨国税源监控计算机平台建设,全面收集跨国税源财务、税收申报、关联交易等涉税信息资料。通过这些核心数据,把握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战略类型、布局和发展态势,努力把对跨国税源信息流的控制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转化成核心征管能力。要建立由基层管理员、基层管理分局到省局、国家税务总局的针对跨国交易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跨国交易异常和突发性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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