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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的4项权利与10项义务

2010-03-2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

      公告内容包括纳税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14项权利包括:1、知情权;2、保密权;3、税收监督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10项义务包括: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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