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也明确了检查的方式,即可采取现场检查或者调帐检查。同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两种检查方式的程序及条件进行了规定。然而,两种检查方式各有特点,在具体工作中要扬长避短,灵活运用,就得把握两种检查方式的特点和优劣。
现场检查的优点和特点
所谓现场检查,就是到纳税人办公地点或财务核算地,在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是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办公地现场实行的检查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检查,一方面可方便纳税人,由检查人员上门检查,避免了被检查人员奔波劳累之苦,体现了税务机关服务上门,为纳税人全方位服务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方便了税务检查人员,使检查人员在调查所须要的资料时更加方便快捷,可以随时咨询被壹企业的相关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时,也可随时检查核对。第三,降低了税务机关保管帐簿、记帐凭证等有关资料的风险,减少了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程序。
但现场检查也有不足,主要表现在:容易增加企业负担。检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企业往往要派出专门人员进行陪同、协助检查,提供各种资料,甚至其主要负责人亲自陪同,以显示企业对检查人员的尊重和检查工作的支持,既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又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由于检查人员到被查企业检查,直接或间接接受税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社会的监督减少,对部分自制能力较弱的检查人员容易受到个别为了达到减轻税赋、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单位的“糖衣炮弹”腐蚀。
检查人员的权利弹性增大。由于所有账簿、凭证等涉税第一手原始资料均由检查人员收集整理。可能存在检查人员故意隐瞒被查对象过错,帮助纳税人减轻处罚,或者检查人员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行为,现场检查使检查人员的执法权利弹性增大。
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环节的失误。由于案审人员所见检查数据资料为间接资料,极有可能存在数据或记载上的失误,审理室在审理上如不再到企业复核,极可能导致案件审理上各种定性、定量的失误,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
调帐检查的优点和特点
所谓调帐检查,就是将企业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全部调回税务检查机关办公地点进行集中检查。其优点如下:一是方便了被检查人,被查企业不必再抽调有关人员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从人力上减轻了企业负担,精力上减轻了企业领导的负担。二是减少可能对企业形象产生的不良影响,税务检查人员到企业检查,常引起被查企业员工或社会部分人员疑虑企业涉税上存有问题,易影响企业形象。三是通过调帐检查使税务机关在检查帐务时可以相互交流、互相学习、共同磋商、集体研究,既可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又便于增强队伍整体素质。五是增加了稽查工作的透明度,检查人员与企业之间相互“勾兑”、“打和牌”的概率也大为降低。六是减少了审理环节误差。审理人员可随时对
帐目进行重新检查核实,使案件审理的质量大大提高。
调帐检查的不足主要是调帐检查程序繁锁。既要开具调帐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还要开付清单。时间上要求严格,如果调取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须在30日内退还,而且还须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从程序上显得十分繁琐,增大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量。增加了税务机关保管资料的负担,由于企业一个或几个年度帐目或资料较多,开付调取帐目清单和保管稍有不慎,一旦出现资料残缺,税务机关必然难辞其究,这也是很多税务检查部门不愿意调帐检查的重要原因。由于企业财会人员或经办人员均不在现场,咨询极不方便,一些疑问不能得到及时解答,容易影响办案的进度和质量。
对检查方式确定的运用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要将两种检查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对帐目较为齐全、各种资料较为清楚、内部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可以多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对那些帐目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完善、纳税信誉等级不高,或者经常违反财经纪律、廉政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可多采用调帐方式进行检查。同时,应对检查的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对检查案件的复查回访,强化执法监督,防止不廉行为,防范执法风险,提高稽查效率,真正发挥好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