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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研发费用“重复”加计扣除的存在与否

2019-06-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案例

  某企业2017年研发成功一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是1000万元,摊销期10年,从2018年开始,每年摊销100万元。
  2017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
  借:无形资产  1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000
  2018年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00
  贷:累计摊销  100
  其中有800万元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归集金额,每年可以加计扣除的基数是80万元,即2018年可以加计扣除75%共计60万元。
  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摊销额,即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利益。
  在2019年,企业使用该无形资产半年研发另一项无形资产,能够完全划分清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规定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
  ……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
  2019年半年度的摊销中,共计100/12*6=50万元符合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统计范围,企业的疑惑是,该50万元是不是符合新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即:
  原来的摊销额中80万元符合未来10年的加计扣除,这是不变化的,但是2019年上半年摊销的50万元是不是符合新的加计扣除计算基数?
  下面我们来区分一下两种研发情形下的加计扣除政策分析:
  第一种情形:费用化研发支出
  在这种情形下会计处理如下: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50
  管理费用  50
  贷:累计摊销  100
  大家可以发现,在填写汇算清缴加计扣除优惠表时,我们理解,一个费用是无法同时既填写在当年度的费用化研发加计的金额,又填写在以前年度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行次的,通俗地讲,加计扣除的基数只有一个,不能生成二个加计扣除额,在这里,我们可能认为只要在后者的行次中填写80万元,即当年度加计扣除仍为60万元。但是这并不完整,大家知道,这儿有半年的摊销使用在研发上,即原来不符合加计扣除的200万元,在半年的摊销额即10万元是可以加计扣除的,此时加计扣除7.5万元,这10万元的研发加计基数填写在当年度的费用发生额中,或者也可以将50万元填写在当年费用额加计中,40万元填写在以前年度无形资产摊销额中,于此共计加计扣除为90*75%=67.5万元。
  第二种情形:资本化研发支出
  在这种情形下会计处理如下: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50
  管理费用  50
  贷:累计摊销  100
  此时就与费用化加计扣除不同了,因为形成了两个无形资产的基数,即在2018年度仍按摊销加计扣除60万元,但是50万元是可以作为未来新研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的,且是符合加计扣除的统计范围的,因此该50万元未来是可以全额作为加计扣除的摊销基数的,在该无形资产开始摊销时加计计算与申报。
  最后总结一下,这个问题,如果仔细地想,笔者真没有想到这么的复杂,看似简单的事项,却是要结合政策、申报、会计处理综合考虑的,尽管资本化有金额基数上的“筹划空间”,但是这仍是需要真实发生为前提,且也要考虑当年资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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