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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的“三招”

2006-04-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又到了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高峰期,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远远超出平时月份的工资收入,辛苦了一年的老百姓早就巴望着这笔过年费。南京税务部门再次提醒拿了年终奖别忘要缴税,不过一些企业其实早就开始了避税筹划,一个,高级白领全年避税过万元都可能。
  年终奖高额税款吃不消
  税务人员举了个例子,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给他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根据税法,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这样,这位高管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1200X20-375x12=16620元;年终奖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x45-15375=38625元;共计16620+38625=55245元。
  南京地税鼓楼分局征收所工作人员介绍说,年终奖按照实际发放时间一次性扣除,大部分普通职工年终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平时多出两三百元,若做避税筹划反而可能多缴税。而企业中高层所缴个税有天壤之别,特别是那些平时只拿基本工资、年终领取绩效奖金的业务骨干和高管,最后一个月年终奖要缴的个税甚至是全年工资的三四倍,大多数人直呼吃不消,并强烈要求公司会计想想办法
  年终奖避税三大招数
  税务官员发现,南京企业年终奖避税主要有三种手段,由于税法没有明令禁止,因此也算不上违法。
  第一种是将年终奖金分三次发放,作为后三个月的月奖金。通常来说,业绩考核的企业经过前三季度基本可以确定年终奖金额,企业高管的年终分红在11月份同样能够大差不差计算出来,因此大都将奖金分发在11月、12月和次年1月。同样以月薪1万元、年终奖12万元为例,分摊到后三个月就是每月发放奖金40000元,那么当月发放奖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税款。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9-1200x20―375]x9+[10000+40000-1200x30-33751x3=46260元,节省55245-46260=8985元;相当于这名高管一个月工资。
  第二种常见手段是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1200x20-375]X12=40620元,节省55245-4062014625元。
  第三种手段往往和上述方式同时使用,就是发放有价证券、礼品、购物券等。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业里,公司在年终会给表现出色的员工配发股份。参与公司分红。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缴税,也比十多万元年终奖适用的30-45%的比例税率低很多。不过税务官员表示,单位发放的有价证券、礼品,最好根据市场价来折算纳入个人收入缴纳个税,否则在日后查账时一旦发现就要补缴税款并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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