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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新”遇上“小微”,企业该怎么办?

2019-06-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东方税语 浏览次数:
  最近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反映,他们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他们又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当地税务机关只允许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时到底企业该怎么办呢?
  首先,看一下来自2019年5月13日厦门税务局的答疑:
  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其次,看一下各自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以上两个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知道,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税负最高为10%(分段可能为5%或10%);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该企业的税负为25%,而此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为15%。
  最后,我们通过对比可知,当一个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又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对该高新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纳税人如何做出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选择不同,企业的税负将直接受到影响。
  企业该怎么选择?
  根据税法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并没有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一定要适用高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不能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笔者认为,正如前文厦门税务的答复一样,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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