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有老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老师,补充医疗保险在2018年计提,2019年取得票并支付,能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吗?“

实际上,这个问题也经常被其他老师问及,今天给各位作统一回复。
具体能不能在2018年度扣除?我们找一下相关的税收法规规定。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收付实现制“,只有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才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位老师的所提问的是,在2018年度企业只是计提了并没有实际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的,2018年度调增处理。该企业在2019年度实际支付了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条例及财税[2009]27号规定税前扣除,2019年度调减处理。
异同点: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与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规则虽然是相同的,都是”收付实现制“,但工资薪金扣除有特殊规定,当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预提年度扣除,规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例如:A公司2018年末计提了100万元的工资薪金,A公司在2019年2月实际发放了100万元。假设符合合理性等扣除条件,那么这100万元A公司即可以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也可以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
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并没有类似特殊规定,因此只能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了,并没有选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