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产业作为清洁型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主导产业之一,是解决能源供应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途径,为扩大国内光伏市场、积极引导国内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积极的财税支持政策,本文将光伏发电有关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以,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的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意见的函》规定: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另外,对中央财政给予光伏发电企业的财政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收到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财政补贴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应向电网企业开具收款凭证。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收到的补贴电价,应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节能专用设备按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列举的设备目录执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这里电力是指核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不含火力发电。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