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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的税收问题

2019-04-10 文章来源:魏春田 信息提供:魏言税语 浏览次数:
  所谓包装物相信每个人都不陌生,我们径常见到的纸箱、瓶子、罐子等等都属于包装物。它是企业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租或收取押金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对于出售、出租、或收取押金,其所产生的税收后果是不一样的。销售按销售货物缴税,出租则要按有形动产租赁缴税,而收取押金的情况复杂一些。
  包装物押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
  包装物的押金与销售的货物分别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相反,则要缴税。如果逾期不收回押金,也要与销售货物一起缴税。不论是否逾期,超过一年时间未收回,要缴税。酒类产品,除黄酒啤酒外所有的押金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因为黄酒啤酒的酒瓶可退回,其它酒类不会。
  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二)关于消费税
  商品连同包装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只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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