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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付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后一道屏障

2019-03-13 文章来源:梁晶晶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颁布,最大的好处就是扭转了一些税务人员固有的错误观念,就是企业所得税税前一定要凭票才能税前扣除。在公告中,给出了如果无法取得发票,该如何进行补救的具体措施,总的来说,只要企业能提供资料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税前扣除是不成问题的。
  最近,遇到这样一个案子,甲公司取得了若干张建筑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开具发票的乙公司走逃了,包工头张三不知所踪。
  这个问题甲不涉及增值税,只需要考虑甲公司取得这些建筑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了,单凭甲的发票来自于走逃的乙公司,就不允许税前扣除,是没有足够的文件条款支撑。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个业务的真实性确实有疑点,比如提供的建筑工程决算书签字盖章不全等等若干项疑点,甲解释说因为公司规模小,平常工作不规范。
  28号公告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发票被证明是虚开的肯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现有情况是虽然疑点很多,但确认虚开还是有难度。最高效便捷的方式是看发票填写是否规范,对于一个平常工作不规范的企业来说,发票多数情况下也是不规范的,果然一查看,甲公司取得的这几张建筑服务发票,在备注栏中没有填写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这是总局2016年23号公告中要求必须填写的内容。据此,就可以判定,这些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当然28号公告还是给出了对于不合规发票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为乙公司是非正常户了,所以甲公司肯定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它只需要提供上述前三项资料,证实业务的真实性即可税前扣除。结果一调查,甲公司和乙公司结算的时候,偏偏采取的就是现金结算方式,这个第三项资料非现金支付方式是无论如何也提供不出来。
  业务疑点重重,发票开得不规范,也就罢了;结算的时候还是现金支付,事到如此,按照规定这几笔建筑劳务的支出只能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纳税调增、补税、加收滞纳金是不可避免的了。
  做财务的朋友们,一定要牢记,转账付款是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最后一道屏障,一定不要轻易突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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