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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提建议

2018-11-22 文章来源:梁晶晶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几乎没有什么存在感的税种。存在感比较低的税种虽然也不止它一个,比如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等,但毕竟这些税种涉及的纳税人范围就比较窄,大部分纳税人不关注也是正常的。而唯有城建税,上镜率并不低,几乎每一个纳税人都会遇到它,但却基本上不会对它多看一眼,它就如同影视剧里的铁杆群演,没有台词,只有一闪而过的镜头。
  近一个月总局发布了若干部法律的征求意见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是万众瞩目,有关印花税的是部分关注,其实,还有关于城建税的征求意见,我几乎没有看到有关它的讨论。
  当然,对我这样宅心仁厚的税法爱好者来说,是不忍心忽略它的,于是我认认真真看了两遍征求意见稿,果然发现一个值得商榷和探讨的问题。
  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原先旧的城建税暂行条例并没有与此类似的条款,新的的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一个大的进步,但同时,这句话的表述却也容易引起争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请问这个缴纳是应该缴纳还是实际缴纳?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时间点,在实际的税收征纳中也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是应该缴纳,税务机关查补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所应该缴纳的城建税就需要同步加收滞纳金。
  如果是实际缴纳,税务机关查补出来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所应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就不能加收滞纳金,因为这笔增值税还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实际入库之日才是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当然就不存在滞纳的问题了。
  但按照第二种处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觉得特别怪异,很有点"同九义,汝何秀"的感觉。原本城建税是紧随增值税的,为什么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就特立独行了呢?
  希望总局能对此处表述含糊的地方做一个明确,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颁布后可能会引发的税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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