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稿")公布出来后,细心的读者立马发现,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有二个,一个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另一个规定在条例草稿第十五条中。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条例草稿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有二个不同的计算公式,常识告诉我们其中必有一假。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公式错了,还是条例草稿规定的计算公式有误。要是后者错了,倒也好改,条例草稿现在还没正式通过,要是前者错了,麻烦就大了,总不能立马就修改一部刚修订的法律吧。修法是大事,岂能似儿戏般今修明改。
但现实就是现实,这两个计算公式错误恰恰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公式,也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乌龙了。
对于看过美国税法的读者而言,挑出这个错误不是什么难事。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制,税法对个人的各种来源所得综合在一起进行课税。美国个人的经营所得来源主要有独资经营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合伙企业、S型公司(S Corporation)、有限责任企业(LLC)。在美国税法下,这些企业的经营成果或叫净利润(Net Profit),或叫普通经营所得(Ordinary Business Income),或叫经营所得(Business Income),就是没有称作应纳税所得额的。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就是经营所得,还没到应纳税所得额呢。严格地说,这个表述也有问题,经营所得等于经营所得减去经营扣除。经营扣除包括经营费用扣除、经营损失扣除等项目。收入减成本等于所得,所得不包括成本。
熟悉所得税原理也很容易推出正确答案。税收债务等于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在这个等式中,税率是乘数,被乘数是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一定是直接乘以税率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计税依据具有唯一性。
所得税法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在分类课征个人所得税模式下,一类所得对应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如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只能有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就不能再有应纳税所得额了。如果有人讲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那么这个人的税法老师多半是会计教的。非居民个人才可以有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在新个人所得税中,经营所得是一类独立的所得项目。在计算某个个人某个纳税年度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时,该个人于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只能有一个。
例如,张三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烧烤店,2019年烧烤店收入200万元,成本、费用、税金等允许扣除项目合计120万元,张三的经营所得是80万元。在计算张三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费用6万元,假设张三允许的专项扣除是1.2万元,在没有其他允许的扣除项目的情况下,张三该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72.8万元。
个人所得税已经公布了,现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已经来不及了。对于这个问题,一个积极的建议是在经营所得纳税申报上表做些技术处理。如把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称作企业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把条例草稿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称作个人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下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再彻底修改。按照我国税法修订的频度,重新修订这部个人所得税法指日可待。
综上讨论,条例草稿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正确的,但并不是说这个条款没有问题了,从立法技术视角观察这个条款,这个条款还有一些瑕疵。尽管这不是本文讨论的目的,顺带提一下也无不可。
在条例草稿第十五条表述中,使用的分类标准似乎不是一个。十五条适用的主体有四类: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前三个主体采用一个分类标准,即按照企业类型进行划分,第四个主体则没有采取前面的分类方法。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立法者在此要表达什么意思,笔者真没看明白,所以也不知道该改成什么,但改的方法很明确,第四类主体与前三类主体一定是同类不同种的。
凡是来自合伙企业的所得都是经营所得吗?这是条例草稿第十五条另一个值得商榷之处。如张三是某个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张三从合伙企业分回的经营所得是张三的经营所得吗?他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所得是他个人的经营所得吗?条例草稿第十五条在起草时考虑到这些情况了吗?严格按条例草稿第十五条的字面解释,答案都是肯定的,但笔者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笔者在以前的文章讲过,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课税制有三难:合伙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反避税。今天补充一点是:这里边最难过的坎是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所得税给个税综合课税制带来的问题还有很多,如个人自合伙企业分回亏损如何处理?个人自投资型合伙企业分回所得或亏损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一个比一个棘手。指望在年底前将这些问题全部解决完,难过上天摘月亮。
这都没关系,这都不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