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企业的资金,企业用于投入了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后来出了份股东决议,企业把"其他应付款"直接转为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审计说我这个要交企业所得税,田有没有相关的文解释呀?
回复:
股东将款项借给企业用于经营,属于股东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归类于资产类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有关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解释,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股东与企业签订决议,让企业把"其他应付款"直接转为资本公积,符合免税政策,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