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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2018-11-07 文章来源:冯有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地规则、各项应税所得范围等税制基本要素;理顺了税收征管流程,细化了税额计算、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及退税等内容;完善了反避税措施、信息共享等相关规定,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内蒙古永勤税务师事务所通过仔细研读相关条款,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提出几点意见。
  一、明确经营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此规定,经营所得减除项目包括了基本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而未包括专项附加扣除。广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其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都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必要补充,对于完善社会经济,保障供给,解决劳动就业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他们也有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租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等各项支出,各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能惠及所有的纳税人,将是制度的缺陷。
  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删除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申报退税的,不予退税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办理退税:(一)纳税申报或者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经税务机关核实为虚假信息,并拒不改正的;(二)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申报退税的。"
  对于该条第二项对规定的在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申报退税的,将不予退税的规定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同时,该条规定也不利于纳税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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