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98号下发了,在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同时个体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在个税政策衔接的三个月中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1、 关于5000元扣除适用时间
不同的公司工资发放情况不同,大部分是下发薪的;部分效益好的公司上发薪,或者月初发放基本工资次月发放考核绩效;当然也会有拖欠工资的情况……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在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关于"实际取得"的理解是实际发放工资,即10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在11月报税时适用5000元的扣除标准;9月份工资在10月申报时仍按照3500元扣除,无论工资所属期是什么时间。
2、 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
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按年度合并征收个税后,原来有关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能否在2019年以后沿用,目前没有明确,据传沿用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延用如何保证合并计算和一次性奖金政策不冲突是个难点。
无论如何一次性奖金政策在2018年是有效,为了避免政策不确定性造成的风险,建议有条件的公司统筹2018年全年工资,最好在2018年使用该政策。
3、 关于社保的征管
社保是私营、中小企业的痛点,毋庸讳言之前相当一部分企业是未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在全国统一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保之前,很多省份已经先行先试了,目前多是税务部门征收,社保部门管理。对于今后管辖的尺度、社保的缴纳是否与工资税前扣除挂钩、之前欠缴社保的处理等问题,不是税务机关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还是拭目以待吧。总体上讲政策套利空间在减小,违规成本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