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在广泛财务人员思想中是一个简单明了的税种,在日常税务处理、纳税申报上容易忽视部分重要规定导致税务处理错误。
本文对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一般及特殊规定进行汇总,希望有助于各位读者更好的理解房产税:
一、一般规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财税〔2008〕152号)
对地价的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2010〕121号)
宗地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如一块土地的面积是10万平方米,在土地上建造了2万平方米的房屋,此时宗地容积率=2÷10=0.2;如果建造8万平方米的房屋,则宗地容积率是0.8.如果是宗地容积率是0.2的房屋是需要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即2×2=4万平方米计算地价的。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a.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b.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国税发〔2005〕173号)
二、特殊规定:
改扩建对房屋原值的影响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的确定
a.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b.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的确定(财税〔2005〕1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