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来说,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管理人力,考虑的因素很多。原来不太重视考虑涉税因素,现在随着国家税务稽查力度加大、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国地税合并等,企业开始重视人力管理的涉税因素。实际上,企业选择不同的劳动用工方式,税务处理方式也会不同,产生的税负和税务风险也会不同。为了更好的进行人力管理,有必要从税务角度来分析不同的劳动用工方式。
企业常用的劳动用工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劳动关系;二是劳务关系;三是劳务派遣关系;四是其他经济关系,比如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等。下面针对不同的劳动用工方式,从税务角度分别进行分析。
1、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薪金,将支付的工资薪金作为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劳动者对于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该税款依法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
2、劳务关系。用工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务报酬,可将支付的劳务报酬作为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劳动者对于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该税款依法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另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3、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一般涉及三方主体: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一般,派遣单位,一方面因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需要交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另一方面需要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支付费用给派遣单位,需要派遣单位支付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获得的工资薪金,依法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该税款依法需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4、其他经济关系,比如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等。此类关系尽管不是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实质上还是劳动的付出与获取,也应该属于劳动用工方式的范畴。接收劳动一方主体主要获取可以抵扣的凭证,要具体区分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需要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同时也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付出劳动一方主体需要交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还有企业所得税。一般,劳动者与付出劳动一方主体存在劳动关系,其工资薪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以上对于四种不同的劳动用工方式,从税务处理上进行简要的介绍,今后会从具体的节税和税务风险防控等角度具体分析不同用工方式。
四种常见的企业劳动用工方式,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他们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自然引发的税务风险不同,节税方式也不同。下面根据处理实务经验,简要分析下,以便大家学习与思考。
1、劳动关系。在税务方面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虚设人头,虚增用工成本,少交企业所得税,构成偷逃税!(2)用工单位对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员工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受到未代扣代缴税款50%到3倍的罚款!(3)制作规范的员工名册、工资发放名册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凭证,否则税前不予抵扣,增加企业所得税。(4)对于高收入的员工,利用个税起征点、绩效均量发放、工资薪酬与福利转化等方法进行合法节税,有效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另文专题详解)。
2、劳务关系。在税务方面注意以下几点:(1)接收劳务的单位及时获取发票,根据自己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直接关系到自己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抵扣,也关系到税负高低;(2)收集并保留好劳务合同、提供和接收劳务的凭证等,能够证明劳务交易的真实性,有效防控虚开发票类税务风险;(3)提供劳务的自然人需要依法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接收劳务的单位对于税款具有代扣代缴义务,要及时依法履行该义务,否则接受罚款的税务风险!(4)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分解劳务报酬收入、劳务报酬费用化、利用税前抵扣政策、劳务报酬分享等方法进行合法节税。
3、劳务派遣关系。在税务方面注意以下几点:(1)保留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人员名册、工资发放明细及其他证明提供真实劳务的凭证,以防虚开发票类税务风险!(2)劳务派遣单位不要虚增工资,少交所得税;(3)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劳动者因工资薪金所得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用工单位特点根据自己的增值税身份从劳务派遣单位获取能够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确保能够抵扣;(5)不要混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否则承担补缴税款等法律责任;(6)利用差额纳税等税法政策进行节税设计,实现税负降低。
4、其他涉及劳动的经济关系。在税务方面主要注意发票、真实交易、代扣代缴个税等几个重要方面。
总之,通过上下连篇文章简要分析了不同用工方式的不同税务注意点,在具体选择采用何种劳动用工方式之前,根据以上提示,从有效防控税务风险并有利于节税的角度思考最终的劳动用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