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税法修正案尘埃落定,后续的问题也一个个浮现出来。其中问的比较多的是5000元扣除标准究竟什么时候开始实行?其实这根本就不是什么新问题,个税扣除标准又不是第一次修改了,但总有一些会计朋友分不清楚,接下来我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上薪制"和"下薪制"的区别
可能有些朋友是第一次看到这两个词语,不明白其中的含义,那么我来简单讲一下什么叫"上薪制"。简单的讲上薪制就是本月初发本月的工资,比如今天是9月5日发工资了,发的是9月份的工资,一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都是采用这种方式的。相对应的是下薪制,就是说一般本月发的工资是上个月的工资,比如今天9月5日发工资,发的是8月份的工资,一般企业单位采用这种方式。至于为什么行政机关和企业采用不同的发放制度,是与其工作属性相关联的,与我们要讲的内容无关,我们不去细究。如果你一定要打破砂锅问到底,那么可以这样理解,机关人员一般辞职流动性不大,当月拿到工资的员工一般都会工作到本月底的;但企业辞职现象普遍,如果月初发当月的工资,员工拿了工资就走人了,当月实际没有工作,对公司管理带来问题。
二、扣除标准究竟何时扣除
修正案规定对5000元的扣除标准可以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本来就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起征点"的变化又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11年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各位看仔细了是指"实际取得"。也就是说10月1日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管这个工资所属期是几月份,只要是在10月1日之后发放,都适用新政策。从这个意思上看,工资发放更像是我们会计上的收付实现制,主要看员工什么时候实际取得。
三、税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对费用扣除是如何设置的?
经咨询税务局个税申报软件的相关人士。告知,税局的统一口径10月1日开始是指税款的所属期,当月申报当月的除外。至此,我们应该非常清楚了,如果你们公司是下薪制的,那么10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是9月份的,你的申报期一般是在11月份的,税款所属期是10月份,你可以享受新政策。如果你在10月15日前申报9月份支付8月份工资所属税款的,税款所属期是9月份,不能享受新政策。如果你们单位是采用上薪制,并且当月申报当月税款的,那么从10月1日开始就适用,比如你们10月8日发10月份的工资,并在10月15日前申报10月份的税款,那么就可以采用新的政策了。一句话,不要去看这个工资的归属期是什么时候,哪怕是去年的工资,只要在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都能适用新政策。很多会计朋友困扰的主要是10月份申报的时候能否适用?你要知道如果你们是下薪制的话,10月份申报的是9月份的税款,是9月份实际取得的工资,是不能适用新政策的,10月份实际取得工资你是在11月申报的,那时就可以享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