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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个人所得税也要汇算清缴啦!

2018-09-21 文章来源:李冼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编者按:2018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签署2018年第9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做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们最近拟写一系列文章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新个税实施有关事项。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号外号外:所有人,新个税法实施以后,个人所得税也要汇算清缴啦!现与各位老师探讨如下。
  一、"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需汇算清缴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做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进行汇算清缴并自行申报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及注意事项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需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在次月15日内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自行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注意: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二)经营所得需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并自行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三)非居民个人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新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实施以后,具体申报期限要求如下图所示。
  
  注意:移民注销中国户籍前,必须进行离境清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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