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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样板间的涉税问题及风险提示

2018-09-17 文章来源:朱光磊 陈正坤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售楼处的涉税问题
  1.售楼处的分类
  (1)在自己的地块内单独修建的售楼处,属于临时设施,不计入容积率,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
  (2)在自己的地块内单独修建的售楼处,属于永久性建筑,计入容积率,无产证,待销售完成后,移交给业主。
  (3)在自己的地块内单独修建的售楼处,属于永久性建筑,有双产证,销售完毕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
  (4)在租来的空间上修建的售楼处,销售结束后,拆除或者无偿赠送。
  风险提示
  对于售楼处的处理财税存在着差异,因而对于信息披露要求高的上市公司只能按准则进行披露,按税法进行纳税。但是对于信息披露要求不高的房地产公司,可以统一按税收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减少财税差异。
  2.建造时的处理
  方法一:会计上,对于属于临时性设施的(1)(4)类,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对于属于永久性设施的(2)(3)类,作为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处理。以上会计处理最符合会计准则,同时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也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但是采用这种处理方法比较烦琐,因而实践中采用得较少。
  方法二: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因而国税发〔2009〕31号将售楼处统一作为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处理,从税收角度,税务机关这么做是为了减少费用化的项目,增加对象化的成本,但是不区别营销设施的性质而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值得商榷,也产生了与会计上的差异,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没有特殊高要求的企业,可以按统一将售楼处作为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处理,以减少财税差异调整的工作量。
  3.使用时的处理
  方法一:售楼处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都要计入"销售费用"。但在计算折旧和摊销中,分摊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的方式进行区分。
  第(1)种售楼处,可以按三年摊销,或者拆除时做损失扣除。
  第(2)种售楼处,可以按三年摊销,或者移送业主时转销售成本。
  第(3)种售楼处,可以按不低于20年进行折旧,折旧时应计算分摊土地成本计入资产原值。
  第(4)种售楼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方法二: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没有特殊高要求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统一将售楼处作为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处理。不将售楼处作为独立的成本核算对象。售楼处投入使用不计提折旧,售楼处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科目中,作为全部开发产品成本的附属成本统一分配。待房屋销售时,按销售面积占全部可售面积的比例统一分摊与结转销售成本。由于方法二操作简易,在房地产业内,采用方法二的公司要多于采用方法一的公司。
  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因而开发企业自建售楼处,应自开始使用之次月缴纳房产税。售楼处自投入使用之次月交房产税是明确的,问题的难点在于售楼处房产原值的计量,根据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通常情况下售楼处没有单独的地价,售楼处交付时,还办理不出售楼处的土地使用证,售楼处的地价只能采用分摊的方法进行计算,有按建筑面积法与实际占地法两种分摊地价的方法,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纳税结果。
  二、样板间的涉税问题
  1.样板间的分类
  样板间的分类比较简单,通常只有两种,即在开发房屋中可用于销售的实景样板间与搭建的不可用于销售的效果样板间。实景样板间在开发的商品房中建造,待展示结束可以用于销售。效果样板间在开发房屋外建造,待展示结束后拆除。
  对于样板间的处理财税同样存在着差异,因而对于信息披露要求高的上市公司只能按准则进行披露,按税法进行纳税。但是对于信息披露要求不高的房地产公司,可以统一按税收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减少财税差异。
  2.样板间的建造
  方法一:会计上,对于属于临时性设施的效果样板间,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对于属于永久性设施的实景样板间,作为开发成本处理。以上会计处理同时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也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方法二: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因而国税发〔2009〕31号将样板间也统一作为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处理。可以不再区别临时展示性样板间还是实景性样板间,统一按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处理。
  3.使用时的处理
  方法一: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临时性样板间,需要计提折旧和摊销,并计入"销售费用"。可以按三年摊销,或者拆除时做损失扣除。
  对于计入开发产品的实景样板间,不计提折旧。
  方法二: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没有特殊高要求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统一将样板间作为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处理,投入使用不计提折旧,样板间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科目中,作为全部开发产品成本的附属成本统一分配。待房屋销售时,按销售面积占全部可售面积的比例统一分摊与结转销售成本。由于方法二操作简易,在房地产业内,采用方法二的公司要多于采用方法一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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