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兵工企业、城市公交站场、饮水工程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重新明确。那么,让我们一起来总结学习下针对不同企业所适用的相关政策。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 号)。)
注意: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文件涉及的房产、土地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军工企业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至2018 年12 月1 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 号)。)
注意: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 号)。)
注意: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护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饮水工程设施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 号)。)
注意:上文所称的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商品储备企业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年12 月31 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 号))
注意: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文件也提供了相关所属储备库名单附件。
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及时取消其免税资格。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注意:享受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孵化器,应符合文件中相应条件,同时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文件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孵化器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七、国家大学科技园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
注意:享受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园,应符合文件中相应条件,同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进行定期审核确认,并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出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科技园名单信息,办理相应税收减免。
八、供热企业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 号)。)
注意:对兼营供热企业,政策认为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二)、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大型客机制造企业
自2015 年1 月1 日至2018年12 月31 日,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 号)。)
十、荒山、林地、湖泊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 年1 月1 日起,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 号))
以上为土地使用税所涉及的不同性质企业情况所适用的相关政策减免的解析,国家颁布相应政策就是希望给予企业相应优惠,也希望有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积极适用该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