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般地,合同签订各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各方各自承担应交税费。可是实务中,笔者发现不少纳税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乙方支付甲方税后股权转让款,乙方则存在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现就该类业务有关涉税事项与大家探讨。
一般地,合同签订各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各方各自承担应交税费。可是实务中,笔者发现不少纳税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乙方支付甲方税后股权转让款,乙方则存在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本文我们主要讨论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
案例01:吉祥公司是王小二2010年投资1,000.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占股100%。2016年12月王小二将其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如意公司,合同约定如意公司税后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2016年12月如意公司全额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并完成吉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
如意公司会计小张2017年1月对该业务做如下税务处理: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数据"税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应交印花税额=50,000.00*0.05%=25.00(万元)。
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缴纳王小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现我们一起讨论该业务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一、印花税
一般地,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由立据各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 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但实务中如何缴纳印花税有两种观点。
观点01: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按"产权转移数据"税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应交印花税额=50,000.00*0.05%=25.00(万元)。
观点02:由于本案例合同约定,如意公司税后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即如意公司扣缴个税、印花税后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还原成税前应支付股权转让款为63,525.00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应交印花税额=63,525.00*0.05%=31.76(万元)。
笔者赞成观点01。因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是依据:依据协议价格按"产权转移数据"税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笔者合同约定的价格是50,000.00万元,因此,观点01是笔者赞成的观点。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合同约定,如意公司税后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且2016年12月如意公司全额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并完成吉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
说明如意公司已经代扣个人所得税 12,500.00万元,但未申报缴纳。
纳税人代扣税款未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三十二规定,需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也就是说,如意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 12,500.00万元,扣而不缴,需从2017年1月纳税申报期结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25 万元。
我们进一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以"隐匿欺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根据以上分析,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若被认定为偷税的,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因此,扣缴义务人如意公司扣而不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存在被认定为偷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12,500.00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 6.25 万元和 6,250.00万元到 62,500.00万元 罚款的税收风险。
由此可见,签订税后付款合同,自我埋下税收风险,若被税务机关查处,税收损失惨重,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刑事责任。
切记切记:税后付款合同签不得。
关于如意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我们明天继续讨论。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88〕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一般地,合同签订各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各方各自承担应交税费。可是实务中,笔者发现不少纳税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乙方支付甲方税后股权转让款,乙方则存在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今天我们继续讨论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案例02:吉祥公司是王小二2010年投资1,000.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占股100%。2016年12月王小二将其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如意公司,合同约定如意公司税后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2016年12月如意公司全额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并完成吉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
2018年7月31日,如意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扣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2,500.00万元,滞纳金3,512.50万元,罚款25,000.00万元,合计41,012.50万元。
如意公司会计小张认为2018年8月对该业务做如下税务处理:如意公司2018年7月缴纳的滞、补、罚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如意公司会计小张的税务处理不正确,如不及时纠正,必将带来更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简而言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三原则。
如意公司2018年7月补缴扣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的滞、补、罚合计41,012.5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应进行账务调整,调减"营业外支出"12,500.00万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512.50万元,在2019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如果如意公司不调整账务,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不对扣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的罚款和滞纳金共计28,512.50万元,又存在被税务机关处以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 10,253.13万元进行滞、补、罚的潜在税务风险。
总之,税后付款合同签不得,否则,税收损失惨重,后果很严重。
股权转让,签订税前付款合同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