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般地,合同签订各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各方各自承担应交税费。可是实务中,笔者发现不少纳税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乙方支付甲方税后股权转让款,乙方则存在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现就该类业务有关涉税事项与大家探讨。
一般地,合同签订各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各方各自承担应交税费。可是实务中,笔者发现不少纳税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乙方支付甲方税后股权转让款,乙方则存在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本文我们主要讨论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
案例01:吉祥公司是王小二2010年投资1,000.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占股100%。2016年12月王小二将其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如意公司,合同约定如意公司税后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2016年12月如意公司全额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并完成吉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
如意公司会计小张2017年1月对该业务做如下税务处理: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数据"税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应交印花税额=50,000.00*0.05%=25.00(万元)。
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缴纳王小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现我们一起讨论该业务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一、印花税
一般地,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由立据各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 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但实务中如何缴纳印花税有两种观点。
观点01: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按"产权转移数据"税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应交印花税额=50,000.00*0.05%=25.00(万元)。
观点02:由于本案例合同约定,如意公司税后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即如意公司扣缴个税、印花税后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还原成税前应支付股权转让款为63,525.00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应交印花税额=63,525.00*0.05%=31.76(万元)。
笔者赞成观点01。因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是依据:依据协议价格按"产权转移数据"税目以万分之五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笔者合同约定的价格是50,000.00万元,因此,观点01是笔者赞成的观点。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合同约定,如意公司税后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且2016年12月如意公司全额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并完成吉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
说明如意公司已经代扣个人所得税 12,500.00万元,但未申报缴纳。
纳税人代扣税款未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三十二规定,需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也就是说,如意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 12,500.00万元,扣而不缴,需从2017年1月纳税申报期结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25 万元。
我们进一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以"隐匿欺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根据以上分析,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若被认定为偷税的,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风险。
因此,扣缴义务人如意公司扣而不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存在被认定为偷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12,500.00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 6.25 万元和 6,250.00万元到 62,500.00万元 罚款的税收风险。
由此可见,签订税后付款合同,自我埋下税收风险,若被税务机关查处,税收损失惨重,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刑事责任。
切记切记:税后付款合同签不得。
关于如意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我们明天继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