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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对劳务报酬所得税负的影响

2018-09-11 文章来源:中税科信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9
  2018 年 6 月 19 日,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 6 月 29 日开始在中国人大网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内容包括并不仅限于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 3500 元上调至每月 5000 元(每年6 万元) ;拟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拟将四项劳动性所得项目合并为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拟增加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等。 .
  减税?
  起征点提高了,中低档税率的级距扩大了,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这明摆着中低阶层收入者的个税就减少了?
  其实,并不能一概而论。本次个税法大修最大的一个亮点在于将分类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转变。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 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这代表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从适用比例税率转变为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条件下,有这几项所得的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未必会降低。
  下面,让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拟施行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与现行税法下的"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人税负是增还是减?
  何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新旧对比
  浅谈《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对劳务报酬所得税负的影响
  案例分析
  (一)张明在某培训机构兼职授课,2018 年 6 月授课 5 次,每次取得授课费 3000 元,计算张明 6 月按照现行税法和拟施行修正案草案各需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条件)
  现行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3000*5*(1-20%)=12000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20%=2400 元
  拟施行修正案草案:
  应纳税所得额=3000*5-5000=10000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0%-210=790 元
  减少纳税 2400-790=1610 元
  (二)李红 2018 年 6 月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取得收入 50000 元,计算李红 6 月按照现行税法和拟施行修正案草案各需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条件)
  现行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40000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30%-2000=10000 元
  拟施行修正案草案:
  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45000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30%-4410=9090 元
  减少纳税 10000-9090=910 元
  (三)张三 2018 年 6 月提供经纪服务取得收入 64000 元,计算张三 6 月按照现行税法和拟施行修正案草案各需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条件)
  现行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64000*(1-20%)=51200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1200*40%-7000=13480 元
  拟施行修正案草案:
  应纳税所得额=64000-5000=59000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9000*35%-7160=13490 元
  纳税增加 13490-13480=10 元
  临界点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1-20%)*40%-7000=(劳务报酬所得-5000)*35%-7160
  劳务报酬所得≈63666.67 元
  根据以上公式得出,在不考虑专项扣除等条件下,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低于 63666.67 元时,拟施行修正案草案比现行税法减少纳税;高于 63666.67 元时,拟施行修正案草案比现行税法增加纳税。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劳务报酬所得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条件下,拟施行修正案草案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人相比现行税负规定并非都是减税了。现在的年轻人很多是自由职业人,每次可能赚一笔设计费、安装费、咨询费等,但并不一定是按月有薪酬的,所以怎么抵扣,什么算法,希望能有更具体的规定,且在制定减除费用标准时能体现区域差异性、个体差异性以及指数变动性,使税制设计具有更多的"弹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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