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代开发票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不可用
税务机关代开专票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但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误区二: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利息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均由增值税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凡是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开具专票的均可以开具。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等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