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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电力对外投资可开专票

2018-09-04 文章来源:李冼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编者按:实务中,常常发生以货物对外投资业务,投资方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何开票,被投资方是否可以凭票抵扣销项税额,时常困扰财务人员。本文就以上话题与各位老师探讨。
  一、政策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货物对外投资,应该视同销售,被投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
  因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货物对外投资入股,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案例解析
  【案例】吉祥电力公司以给攀枝花吉祥公司提供20年电力,投资攀枝花吉祥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占股30%,攀枝花吉祥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问吉祥电力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解析: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货物对外投资,应该视同销售,被投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
  本案吉祥电力公司以电力对外投资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关键。
  简单地说,电力是否属于货物是判断电力公司以电力对外投资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关键。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货物,是指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
  因此,吉祥电力公司以电力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攀枝花吉祥公司可以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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