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懂税法的人都知道,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遵循,"实际发生、相关性、合理性"三个原则。但在税收实践中,"实际发生"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不需要"实际发生",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比如:金融保险、证券、担保机构、小额贷款等特定机构计提的准备金可按规定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可按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可按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房开企业特定费用预提可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年末汇率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得税遵循"实际发生的原则",但这也仅仅是在一般意义上而言,凡事都会有例外,实际发生当然也是如此了。